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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2:01:53
《圣经》强调信仰的不可商榷性,譬如摩西十诫就说除了这个神,人类不能再信别的神。
但是,一个国家是否享有在他国进行公开通信的自由,特别是是否享有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的自由,这在国际社会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在这里,只有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属于表达权的范畴,而寻求、接受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则属于知情权的范畴,但规定却将其包括在表达权中,从而使表达权多了一项不属于它的权利。
这些限制,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一般限制与特殊限制。按照习惯国际法,他们的通信自由应在他国受到保护,他们的通信行为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但是,国际组织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享有通信自由,以及这种通信自由应受到怎样限制的问题,目前尚无一致标准,在习惯国际法上并不明确,也没有普遍性条约对此作出统一规定。例如,列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保护范围的通信,即各种信息和思想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以及国家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的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就是公开通信的代表。领馆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逮捕或拘禁。
3.《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当国家或私人团体对秘密通信的干涉与国内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判决)相冲突时,构成了对《公约》第17条的违反[2]290-291。虽然这些叙事包含了夸张和神秘的成分,也不符合现代司法逻辑,但是的确反映了创造这些情节的百姓心目中朴素证据定案观念和司法职业思维。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包公的神化主要是通过戏剧的传播而完成的。在民刑审判程序方面,创造性地建立了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疑案杂议、越诉特许、审判时限等制度。[8]参见李永平:《包公文学及其传播》,陕西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4页以下。(一)中国百姓理解的司法公正 我们将中国老百姓理解的司法公正概括为清官、清明与青天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
[27]说的就是清明的重要性:清明才能洞察案情,才能秉公处理,才能通过司法活动为百姓带来福祉。[19]处理司法事务遂成为各级士大夫亲民官最主要的职责和任务,司法审判也成为基层控制和治理活动中的头等大事。
第三是亲情的煎熬与蒙蔽。[32]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案例为例,官吏门收书判65件,其中58件涉及官员的违法犯罪。所以,在包公故事中,包公呈现出亲民、爱民的形象和体察民情的实践,这也是包公获得百姓爱戴和传诵的重要原因。 二、动因:包公何以成为司法之神 明人张岫曾经设问:宋之名臣彬彬其盛,何独公之名愈久而愈彰?[12]对此已有学者做出过很多回答,但主要集中于笼而统之地强调传统清官情结的影响和包公个人的人格魅力。
[29]吴欢:《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宪法学视角的阐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页以下。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历来主张贤人政治、为政在人。赵宋皇帝不仅选用儒臣掌理州县狱讼,还亲自折狱录囚,以示哀矜慎刑。而在其少有的司法活动记载中也集中体现了包拯清正廉洁、刚直不阿、精明睿智和亲民爱民的形象,这无疑符合传统司法伦理的期待和要求。
[10]迨至明朝,随着说唱文化的繁荣和雕版印刷业的发达,以包公断案为主要情节和卖点的公案小说开始大行其道,此前成百上千的、分散传播的包公故事,被说书艺人整合成章回体的《龙图公案》、《百家公案》等长篇巨制,包公司法之神形象达致巅峰。真实的包拯办理的有据可考的司法案件不过盗割牛舌案等寥寥十件。
而且很多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节点就在于个别证人证言或者物证,如《乌盆传》中的乌盆,《珍珠记》中的珍珠,甚至《还魂记》中的冤魂。如果本人 身为执法者而亲属犯罪,鼓励甚至要求大义灭亲。
[28]可见,没有司法实务技能和专业法律知识,即使是清官如包拯也会犯错,也会好心办坏事。这里首当其冲的唯官,就是指秉承上意,官官相护。真实的包公已不重要,形象的包公永不倒塌,因为老百姓的生活中永远需要司法公正。这种对政治伦理的道德高标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司法官员具有忠恕、哀矜、贤良等优良品德,整个司法活动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教化人民。以至于宋慈坦言:贪污赃吏,世不能免。在司法制衡机制方面,宋代改革了中央司法机构,完善了州县治理体制,强化了司法监督机制。
如果包公顾及亲情伦理,这也是人之常情。清正廉洁是传统政治哲学对官员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政治纲纪,也是中国老百姓理解的最低层次的司法公正,要求执法司法官员清正克己,廉洁奉公,不得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以皇权为代表的公权的不正当行使,如元代的种族压迫,明初四大冤狱,明中后期的厂卫司法,清代康乾盛世下的文字狱,有清一代的旗人特权等,都是使司法和狱讼陷入混乱和黑暗的重要因素。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抽离掉包公文学叙事中添附的神秘色彩与符号,其性格与事迹要点与前述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基本一致。
[2]今天我们研讨千年法律传统中的司法文化与当代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包公包龙图的流风余韵仿佛透过历史的尘埃扑面而来,呼唤着我们认真对待这一特殊而重要的司法文明现象。赵宋王朝的后世君主遵照太祖用士人治州郡之狱的祖制,选任文学法理,咸精其能、工吏事,晓法律的士大夫群体作为最主要的亲民官。
[11]明清包公故事中,包公在侠客的辅佐下惩治贪官污吏,洗刷小民冤屈的形象则再度迎合了文学商品化背景下市民的娱乐需要。《珍珠记》载那包文拯明如镜,清如水,不受人私,不怕权贵。[2]直到今天开封、合肥、肇庆等地还保存有包公祠庙,港澳台地区乃至新马泰等国也广泛存在包公崇拜。此外还在实践中完善了检校制度、检验制度和证据制度等司法配套制度。
[6]这十个案件分别是:1.盗割牛舌案。在这样的背景下,再回头审视历史叙事中包拯的诸多品质和事迹,如竭力事亲,孝闻乡里的孝道,公而忘私,尽瘁国事的忠道,举止中正,待人诚恳的品性,守法持正,清正廉洁的官声,劲正严毅,峭直刚毅的性格,处理公务,剖析明白的能力等,当会发现包公是一个孝亲忠君,忧国爱民,刚正不阿,清廉无私的模范官吏。
关于清官司法、清官情结和青天信仰,主要参见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一旧三顿,则吃那落解粥。
如果再加上对司法官员进行金钱贿赂能力大小的砝码,那么升斗小民将永远是司法活动中的失败者。[16]有关唐宋变革论的梳理,见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7-10页。
市井小民将包公故事编入话本在瓦舍勾栏中日夜传唱, 除了是文人墨客的娱乐消遣,也蕴含着司法应作如是观的期待。这其实象征了坚如金石、刚正不阿等执法司法理念。[27]《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64页。此外,经典豫剧《血溅乌纱》也讲述了嫉恶如仇的清官严天民因受奸人蒙蔽而误判案情、错斩人命的故事。
其次是金钱的诱惑与腐蚀。[31]在这样一个人人争利的司法时空下,诉讼活动的胜负不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参加者支付各种明里暗里诉讼费用能力的大小,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承担诉讼沉没成本的大小。
为了因应这种转型趋势,赵宋国家法律秩序中的权利主体范围逐渐扩大,司法实践中允许越诉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中国社会进入到了诉讼爆炸的时代。但是,包公叙事里那些贪赃枉法、利欲熏心的司法官员又是何其多也,老百姓所期待的司法公正又是何其难也。
其次,赵宋以降中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包公之所以成神的精神动力。甚至就连包公自身,在最初接到秦香莲诉状的时候,开始的反应也是赠予秦香莲钱物让她罢讼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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